(2017)川081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长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朱长付,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1号。负责人:吴运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住朱长付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