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与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198号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936710(1-1)。法定代表人:左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工业园新枣路西侧(新汶街道办事处孙村社区西南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4824229K。法定代表人:张京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4700元货款,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88.5元(从2015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0日,计393日,14700*4.35%/365*393=688.5元),并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款到发货,货期7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给被告送去价值119700元的货物,被告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17900元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辩。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货物总价款为119700元,发生纠纷管辖地为淮南市,款到发货,货期7个工作日,也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点。4、发票二张,证明原告送货后已开具了全额发票。本院对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通霸牌D440KT(B)电源箱壳体2组252只,金额119700元。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后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款100000元,2016年1月1日原告给被告发货,后被告又付款5000元,余款147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电源箱壳体后理应支付货款,逾期不付应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货款14700元,违约金688.5元(从2015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之后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泰安立业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邢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