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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长岭永久三鸣页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海矿区开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永久三鸣页岩科技有限公司,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长岭永久三鸣页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海。申请执行人长岭永久三鸣页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矿区开采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松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由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琦   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