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明与田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田玉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1012号原告雷明,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银先嘉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899362****。被告田玉增,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系临泽县水务局职工,住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392号,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809364****。原告雷明与被告田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利息20000元,共计1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用现金16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两个月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躲避至今不还。田玉增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在卷佐证,能够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田玉增向原告雷明借现金16万元,由原告提交借条一份在卷佐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违反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及付款时间,故原告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玉增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玉增偿还原告雷明的借款16万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田玉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金凤附: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