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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利青与承九斤、杜惠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利青,承九斤,杜惠琴,承永良,黄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45号原告:邹利青,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九斤,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杜惠琴,女,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承永良,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黄秋霞,女,1983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邹利青与被告承九斤、杜惠琴、承永良、黄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邹利青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利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利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邹利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臻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