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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迎欣、陈淑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迎欣,陈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38号申请人:周迎欣,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申请人:陈淑民,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周迎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淑民的鲁B×××××号货车一辆(事发时,未悬挂号牌,临时号牌为鲁B×××××),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淑民的鲁B×××××号货车一辆(事发时,未悬挂号牌,临时号牌为鲁B×××××)。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