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10号申请人:天津市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西头3号路。法定代表人:房泽霞,总经理。被申请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562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该公司总经理。天津市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3450元,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203450元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345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案件申请费1537元,由天津市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