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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禹长青、苏电省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长青,苏电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禹长青,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电省,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列两名上诉人均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禹长青、苏电省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禹长青、苏电省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禹长青、苏电省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禹长青、苏电省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禹长青、苏电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禹长青、苏电省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张莺姿审判员  管勤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