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杜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41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沈蕾。被告人杜超,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身份证号:。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蕾、被告人杜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许坦西街开元农贸市场门口,被告人杜超与被害人刘贵喜因摊位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杜超使用凳子将刘贵喜砸倒在地,致使其肋骨受伤。经依法鉴定,刘贵喜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情况说明、视频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杜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3086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6250元、误工费62500元、护理费3535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1851.01元。被告人杜超辩称,是刘贵喜喝醉酒骂我并用钥匙打我的鼻梁,我没有预谋用凳子砸刘贵喜,我没有打到他的肋骨。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许坦西街开元农贸市场门口,被告人杜超与被害人刘贵喜因摊位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杜超使用凳子将刘贵喜砸倒在地,致其肋骨受伤。经依法鉴定,刘贵喜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贵喜在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35天,产生医药费30866.0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7日15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坞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杜超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2、被害人刘贵喜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5日15时30分左右,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许坦西街开元农贸市场门口,因为同在开元农贸市场卖水果的小杜将卖香蕉的箱子堵住了我的干果摊,影响了我的生意,我就骂了小杜两句,小杜就过来打我,他朝我脸上打了两拳,并踢了我一脚,我拿手里的钥匙串往小杜鼻子上打了一下,周围的人看见我和小杜打起来了,就过来把我们拉开。小杜不知道从哪拿的一个橘红色的圆凳跑过来朝我左胸口处砸了一下,凳子就扔在地上,并将我一下摔倒在地,周围的人就把小杜拉开,我站起来和小杜互相骂,小杜冲过来又打我,我就推他,我俩就扭打到了一起,周围的群众就过来把我们拉开,我当时感觉左胸口处疼痛,我朋友和老婆把我送到了煤炭医院。3、视频截图证实了双方发生打架的事实。4、(并小)公(司)鉴(伤)字[2017]0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贵喜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5、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等证实,案发后,刘贵喜在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35天,产生医药费30866.01元。6、被告人杜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5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许坦西街开元农贸市场门口卖橘子,同在开元市场门口卖干果的老刘喝多了,一边走一边指着我骂,我就过去问老刘:”你骂谁了?”老刘说:”骂你。”老刘一直在那里骂我,还要冲过来打我,我就走过去,老刘用手里的一串大钥匙往我鼻子上打了一下,一下就打的流血了,我往他头上打了两下,并踢了一脚,没踢住,周围的人就过来拉我,老刘还在打我的头,打了两下,我看见地上有个圆凳,我拿起圆凳就往老刘左胸口处砸了一下,并拽住他衣服的脖领将他一下拽倒在地,然后跟前的人就把我们拉开了。7、被告人杜超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杜超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杜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要求被告人杜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即医疗费3086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9496.5元、护理费353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0597.51元,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杜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杜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各项经济损失50597.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贵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茆世伟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