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学喜与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喜,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45号原告:许学喜,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孙经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学喜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学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学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学喜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