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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成华与孔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华,孔凡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58号原告:薛成华,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孔凡君,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原告薛成华与被告孔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