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成华与孔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华,孔凡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58号原告:薛成华,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孔凡君,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原告薛成华与被告孔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