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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耀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强、刘荣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耀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强,刘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耀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东胜区。被执行人:宋强,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刘荣胜,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耀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强、刘荣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耀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