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卫虎与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卫虎,曹振飞,张改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段卫虎被执行人曹振飞被执行人张改改申请执行人段卫虎与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卫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段卫虎借款本金人民币4.3万元及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段卫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段卫虎发现被执行人曹振飞、张改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