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贵喜、许英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喜,许英联,井陉县秀林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喜,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军,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德扬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本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籍金鑫,女,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德扬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本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英联,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井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县秀林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吴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拉庭,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贵喜因与被上诉人许��联、井陉县秀林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纠纷,涉及案外人吴拉兵,原判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而未追加,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贵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