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欧怀琼与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怀琼,邱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欧怀琼,女,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邱玉兵,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欧怀琼与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