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9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超群与叶剑雄、官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超群,叶剑雄,官达文,卢坤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695号原告:许超群,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辉,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剑雄,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澳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灵,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官达文,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恩,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坤源,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在本院审理原告许超群诉被告叶剑雄、官达文、卢坤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坤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超群撤回对被告卢坤源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琴刘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