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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顺斌与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陈政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斌,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陈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1号原告:周顺斌,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辜群先,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久存,经理。被告:陈政,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原告周顺斌与被告汉中久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陈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周顺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计405.5元,由原告周顺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仲继红审 判 员 孙修乙人民陪审员 金   光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忠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