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广州市荔湾区凯瑞宾馆行政处罚(2017)粤0103执9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凯瑞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周敏,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凯瑞宾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投资人胡兴水。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凯瑞宾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卫处字[2015]0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3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通过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搜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清楚法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