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榆玲诉田政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榆玲,曹稀茜,田政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榆玲,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稀茜,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政友,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榆玲、曹稀茜因与被上诉人田政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榆玲、曹稀茜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榆玲、曹稀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力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审 判 员 叶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