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佐英与被执行人李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佐英,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佐英,女,彝族,生于1982年1月1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伟,男,彝族,生于1985年8月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李佐英与被执行人李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李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请执行人于2014月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5日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伟于当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佐英5000.00元(已兑现);2.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3.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17000.00元,4.申请人李佐英提出申请救助100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李佐英提出司法救助符合救助条件,同意给予10000.00元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李佐英同意本案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4)凤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旺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