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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财保1-1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工资收入。申请人李某已提供担保金。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卡号:2710060101109009353650)工资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占飞审 判 员  张嫱嫱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晓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