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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隆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汝州隆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隆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牛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隆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8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汝州隆鑫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完毕,申请人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8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