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渝北区醉美娱乐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渝北区醉美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4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北区醉美娱乐厅,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唐路兴盛大道33号附8号。经营者:黄国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渝北区醉美娱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樊雯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