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冠辉与孙振伟、李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冠辉,孙振伟,李树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327号原告:付冠辉,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孙振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李树申,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原告付冠辉与被告孙振伟、李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付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申、被告孙振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7日被告孙振伟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由被告李树申担保,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月利率,被告至今未还。孙振伟、李树申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7日被告孙振伟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由被告李树申担保,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月利率1.5%,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孙振伟应偿还借款。另合同约定李树申对债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李树申应对全部债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振伟偿还原告付冠辉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债款于判决生效后履行。二、被告李树申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孙振伟、李树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