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治荣、黄艳广与黄炽荣、邓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荣,黄艳广,黄炽荣,邓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黄治荣,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申请执行人黄艳广,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炽荣,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邓梅芳,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黄治荣、黄艳广与黄炽荣、邓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亦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邦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