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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加存与闵育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存,闵育军,大丰市银杏园生态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加存,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闵育军,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公务员,住盐城市大丰区。第三人:大丰市银杏园生态养殖场,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马港村。投资人闵少卿。申请执行人刘加存与被执行人闵育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第三人大丰市银杏园生态养殖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