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收入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待收入到位后再行恢复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