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城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4行初14号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襄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74724N。法定代表人张德武,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学、黄学文,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城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宜城市振兴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4420486182R。法定代表人李晓玲,宜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礁,宜城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升,宜城市城乡规划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城乡规划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宜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权人民陪审员 曾 啸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