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傅建利、栾希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建利,栾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傅建利,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栾希明,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建利与被执行人栾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445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栾希明名下鲁C×××××号车辆一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傅建利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