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洪宝、王明与胡国忠、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宝,王明,胡国忠,李春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宝,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申请执行人王明,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胡国忠,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同裕种业负责人,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春恒,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洪宝、王明与被执行人胡国忠、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川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6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沈利人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索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