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804号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法定代表人:陈群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佩,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杨嘉桥镇。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佩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胡佩已按协议履行,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县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