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363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