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宗生与被执行人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生,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生,男,生于1973年4月3日,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一栋6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生与被执行人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安开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812民初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