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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毅与被告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90号原告周毅,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郭宏德。被告郑红,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与被告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毅申请冻结被告郑红在中国建设银行雅安分行的银行账户资金(账号:),限额100万元;查封被告郑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权),限额30万元;查封被告郑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87号10栋2-3层3号房屋(权),限额30万元;查封被告郑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商业用房(权),限额35万元;查封被告郑红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限额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对本案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毅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郑红在中国建设银行雅安分行的银行账户资金(账号:)予以冻结,限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二、对被告郑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三、对被告郑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房屋(权)予以查封,限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四、对被告郑红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商业用房()予以查封,限额35万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五、对被告郑红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限额5万元。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