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良约与XX、史春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约,XX,史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414号申请执行人:林良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庶瑜,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无职业。被执行人:史春旭,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良约与被执行人XX、史春旭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41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林良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