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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良约与XX、史春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约,XX,史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414号申请执行人:林良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庶瑜,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无职业。被执行人:史春旭,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良约与被执行人XX、史春旭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41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林良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