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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平,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平,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潼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蓝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平与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潼南华轩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厂房内的部分机器设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因另案被多家法院查封,而其机器设备也因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的贷款设定了抵押担保,正在另案司法处置中。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还商请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该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告知的内容表示认可和同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