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嫩江县人民法院与董维广罚金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董维广,男,1974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董维广罚金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