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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3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沈坚,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霆锋化纤有限公司,金建光,金丹,何华良,王国美,陈永灿,陈水娟,童永尧,何琴芬,韩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3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一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主要负责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A区3楼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6430-6。法定代表人:金建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坚,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镇海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6867162-9。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霆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达广场3幢22013室,组织机构代码58900201-6。法定代表人:韩城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建光,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金丹,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何华良,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国美,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永灿,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水娟,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童永尧,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何琴芬,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韩城峰,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县优派贸易有限公司、沈坚、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霆锋化纤有限公司、金建光、金丹、何华良、王国美、陈永灿、陈水娟、童永尧、何琴芬、韩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沈坚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蓝天市心广场7幢108室、109室、110室商业房地产[详见平正估价(2017)KQSF字17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7年5月11日,买受人吴晖(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以人民币2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沈坚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蓝天市心广场7幢108室、109室、110室商业房地产[详见平正估价(2017)KQSF字17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晖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晖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晖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