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燕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923刑更1号罪犯杨燕,女,1987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化县。2013年12月23日因犯开贩卖毒品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2014年1月3日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10日被决定收监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安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燕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上缴国库。罪犯杨燕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罹患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等疾病,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杨燕患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维持性血透等疾病;益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书载明:1、疾病诊断:KDC5期(尿毒症期)、慢性肾炎、肾性贫血。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尿毒症。3、符合[2014]112号司发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4、是不可逆疾病。罪犯杨燕其病情虽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本院委托安化县司法局对杨燕是否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安化县司法局出具安矫评字(2017)第13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杨燕入狱前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无正当职业,以贩毒为生,其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杨燕在2012年、2015年两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常不按时报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杨燕悔罪表现不明显,再犯罪风险较高,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监管难度较大,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管,故建议对杨燕不适用社区矫正。杨燕所居住的当地人民政府出具意见,认为杨燕自2012年至今因涉贩卖毒品三次被公安机关查获,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杨燕系累犯,屡教不改,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同意对杨燕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就是否对杨燕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征求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杨燕的病情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对其是否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应当考虑其实际因素:1、罪犯杨燕曾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贩卖毒品罪;2、从罪犯杨燕的犯罪记录来看,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存在较大的再犯罪风险。认为对杨燕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从严把握。综上,罪犯杨燕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贩卖毒品罪,再次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第三款规定,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根据罪犯杨燕的病情、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再犯罪的可能、监管条件及相关部门经调查评估所出具的意见,对罪犯杨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批准。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杨燕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