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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武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武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977号原告:高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武某,男,住天水市秦州区,现在甘谷监狱服刑。原告高某与被告武某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高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高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