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吴项忠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吴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45-9号,组织机构代码85167184-9。负责人:姚水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项忠,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吴项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委托安徽省通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项忠所有的位于歙县徽城镇黄山润峰水岸名城2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2017年5月19日,买受人邵冰以4051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歙县徽城镇黄山润峰水岸名城2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邵冰所有。歙县徽城镇黄山润峰水岸名城2幢1单元502室的房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邵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邵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