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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欣梅、鲁显庆等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欣梅,鲁显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4行初137号原告余欣梅,女,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鲁显庆,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解波云,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余欣梅、鲁显庆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欣梅、鲁显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欣梅、鲁显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欣梅、鲁显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欣梅、鲁显庆承担。审  判  长 斯文丽代理 审 判员 易 欣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