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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诉被申请人张成岸诉前保全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张成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财保20号申请人:苏玉兰,女,汉族,住青海省祁连县扎麻什乡。申请人:刘应虎,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扎麻什乡。申请人:刘应龙,男,汉族,住青海省祁连县扎麻什乡。被申请人:张成岸,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申请人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成岸98799元财产,担保人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玉兰、刘应虎、刘应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成岸98799元财产,期限为2年。保全费1008元,由申请人刘应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