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火旺、王国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火旺,王国竹,陈铭添,曾国华,许德正,钱静,张皆福,苏德胜,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火旺,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国竹,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铭添,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曾国华,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许德正,男,1959年2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钱静,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卢湾区。申请执行人张皆福,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苏德胜,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八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润超、张荣,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林场,组织机构代码70426827-5。法定代表人王俊雄。委托代理人姚凤萍,系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许火旺、王国竹、陈铭添、曾国华、许德正、钱静、张皆福、苏德胜与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俊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王俊雄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总标的约1.1亿元。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480000元及利息15263280元和以15480000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775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824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许火旺、王国竹、陈铭添、曾国华、许德正、钱静、张皆福、苏德胜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