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55号罪犯陈镇,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罪犯陈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005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4202元(已发还港币678000元、美元7400元及人民币2125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至2022年11月3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陈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琼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