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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晓明、胡尊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晓明,胡尊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晓明,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日照九银村镇银行南小庄支行行长,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为亮,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尊芹,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人庞晓明、陈为亮因与被申请人胡尊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庞晓明、陈为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光然审 判 员  何茂田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