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晓明、胡尊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晓明,胡尊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晓明,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日照九银村镇银行南小庄支行行长,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为亮,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尊芹,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人庞晓明、陈为亮因与被申请人胡尊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庞晓明、陈为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光然审 判 员 何茂田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