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世琴与蒋友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琴,蒋友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35号原告:丁世琴,女,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友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丁世琴与被告蒋友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丁世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琴撤诉。案件审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世琴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