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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2民初1658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8216757W。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女,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思给付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1,725.00元及滞纳金1,5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思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陈思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我公司为被告居住的兴隆县兴隆镇鹏鸣花园23楼2单元1602室已提供物业服务,被告2016年度的物业费未交纳,并已构成违约,应交纳滞纳金。被告陈思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陈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确认。兴隆县兴隆镇佳兴花园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纳物业费,被告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计算系数过高,应予以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25.00元及滞纳金52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