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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志贤与阳江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贤,阳江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1369号原告:关志贤,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一路。法定代表人:许日辉。原告关志贤诉被告阳江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良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志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志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拖欠借款10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许日辉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关志贤借款100000元,因被告长虹公司经营不善而停产倒闭,原告经多次上门追讨,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借口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故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给原告。被告长虹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长虹公司因需资金,于2013年5月30日、12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合共100000元,并于当日由法定代表人许日辉签写两份《借据》交由原告收执。两次借款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原告关志贤的送达地址是阳江市阳东区那霍工业园325国道南边1号地高强印刷,联系电话是181××××9392、135××××1433;被告长虹公司门卫许珠的联系电话是159××××4510。]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有原告的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借据》2份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庭审质证后,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关志贤与被告长虹公司之间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长虹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长虹公司偿还尚欠借款1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阳江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关志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长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