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来霞与毛士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来霞,毛士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70号申请人:王来霞,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五洲雅苑5幢4单元2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01158827。被申请人:毛士雷,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118弄99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04051114。申请人王来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士雷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118弄99号301室价值36万元的房产(产权证号:奉20100162**)予以查封。担保人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毛士雷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118弄99号301室价值36万元的房产(产权证号:奉20100162**)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王来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弟 来源:百度搜索“”